计算机程序通常被称为以源代码形式表达的一组指令,并且当被计算机设备执行时,能够执行任务或实现结果。在越南,计算机程序被视为文学作品,并受到版权制度的保护。因此,根据越南知识产权法(以下简称“知识产权法”)第 59.2 条,计算机程序被排除在专利保护范围之外。
多年来,软件行业呈指数级增长,移动应用程序已与我们在数字世界中的日常生活密不可分。为了与时俱进,越南知识产权局(NOIP) 重新考虑为计算机程序申请专利的可能性,允许利用计算机实现的发明或与计算机程序相关的发明被视为符合专利条件,只要被申请保护的项目具有提供超越计算机程序和计算机标准操作的工作方式的进一步的技术效果的特征。此条规定于 2010 年 3 月 31 日发布(2021 年 12 月 31 日最新修订)的《专利申请审查指南》(以下简称“2010 年指南”)第 5.8.2.5 条中。
然而,在计算机程序发明的专利性方面,2010 年指南对于大多数的专利从业者(包括越南的专利审查员)来说仍然是不明确和模糊的。具体来说,专利从业者们不确定在何种情况下,涉及计算机程序的专利申请能够根据 2010 年指南被视为符合专利条件。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NOIP于2021年12月31日通过2010年指南的附件形式发布了进一步的解释说明。该附件并没有对第5.8.2.5条的规定进行重大修改,而是通过问答的方式提供了更多细节的信息,以帮助评估涉及计算机程序的专利申请,在形式审查以及实质审查过程中,是否有资格获得专利保护。
(一)形式审查程序
在形式审查阶段,如果申请中涉及的计算机程序被排除在专利保护范围之外, 专利审查员将根据下列问题1和问题2进行初步审查。
问题 1:主题是否包含技术特征(硬件、表示物理实体的数据处理)?
如果回答是否定的,则该计算机程序不符合专利资格条件,将根据知识产权法第 59.2 条被驳回。
问题2:标的物是否以“计算机程序”、“计算机程序产品”或“信号传输程序”等术语命名?
如果回答是否定的,则该计算机程序不符合专利资格条件,将根据 2010 年指南第 5.8.2.5 条予以驳回。
附件重进一步规定了,在进行形式审查时,下列计算机程序专利申请的形式可以被接受:
(1) 是一种由计算机为某一目的而执行的方法;
(2) 一种适于执行该方法的处理装置;
(3) 是一种包含用来执行该方法的计算机程序的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
(二)实质审查程序
即使通过了形式审查阶段要求,专利审查员在实质审查过程中仍需要考虑下列问题,以确保申请保护的计算机程序真正符合专利保护的条件。
问题3:标的物是否包含产生进一步技术效果的技术特征?
如果回答是否定的,则该计算机程序不符合专利保护的资格条件,将根据 2010 年指南第 5.8.2.5 条予以驳回。
鉴于上述情况,申请人应注意:
(1) 以“计算机程序”、“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程序/软件产品”、“信号传输程序”等形式提出的专利申请,在进行形式审查时即会受到拒绝,应予以避免。
(2) 为符合实质审查的要求,计算机程序发明应表明其除了在计算机程序(软件)与计算机程序(硬件)之间“正常交互”之外,还达到了更进一步的技术效果。目前,附件中没有对于如何解释计算机程序获得的“进一步的技术效果”提供进一步的说明或指导。但是,如果发明仅仅涉及使用通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来执行纯粹的商业方法或计算方法,那么该计算机程序发明在越南不太可能被视为可授予专利的对象。
目前,越南的专利审查已于 2022 年 4 月开始启用经 2021 年 12 月 31 日最新修订的《专利申请审查指南》及其附件。未来,随着越来越多的计算机程序类发明申请通过评估和审查程序,其评估标准将会变得越来越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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