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印尼承包建筑工程的中资企业,为避免因承包商的违约遭受损失,一般需要承包商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提供投标、履约等担保,大多为见索即付保函。

中资企业在印尼承包工程项目的保函风险防范

纵观印度尼西亚当前的投资环境,其对外的吸引力主要包括丰富的自然资源、重要的地理位置、丰富廉价的劳动力以及开放程度较高的市场环境。

近年来,印度尼西亚经济保持快速发展,但受全球经济疲软和新冠疫情等因素影响,印度尼西亚的经济情况也面临着一定压力。随着大量基础建设项目在印尼落地,中资企业在印尼的工程承包项目不断增长,而银行保函成为了履约能力的重要保证手段,其广泛应用于工程项目的各环节。

本文就中资企业在印尼承包工程项目的保函风险防范展开论述。

一、见索即付保函的特点

目前,中资企业在印尼承包的工程项目中主要是通过招投标的方式进行。中标的中资企业必须在印尼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代表处,同时需取得印尼公共工程部颁发的承包工程准字才能与项目业主签约。印尼业主为了避免因承包商的违约遭受损失,一般需要承包商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提供投标、履约等担保,大多为见索即付保函。其具有如下特征:

(1)被担保人需为中印联合体;

(2)大多主保函开立币种为印尼卢比;

(3)保函允许转让;

(4)固定到期日与索赔期限。

在印尼实务中,在工程承包项目中认可度比较高的是独立保函,即无条件的见索即付保函

独立保函是为了适应国际商事的交易而出现的担保,常在投资、工程等领域使用,金融机构例如银行作为担保人,在收取担保费用的基础上出具保函,例如履约保函、投标保函等。由于其对业主来说索赔条件相对简单,因而其在印尼受到众多业主的欢迎。

该保函强调绝对的付款义务,保函的担保人必须按照保函的约定承担无条件的付款责任,保函受益人向担保人索赔前无需举证。同时由于其具有较高的独立性,担保人承担的付款责任不会随着原基础合同条款的改变而改变。根据印尼《民法典》规定,担保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见索即付保函的不同点在于担保人需放弃该抗辩权,所以在印尼法中,见索即付保函一般约定排除《民法典》关于先诉抗辩权的适用。

二、国际工程保函的风险和防范

然而,中资企业在印尼承包的工程项目通常周期较长。印尼作为发展中国家,其法律制度较容易频繁变动。因此,中资企业作为承包商常常容易面临法律变动的风险。与此同时,印尼工程承包的法律体系不太完整,并没有专门针对工程承包的法律,在印尼工程承包项目中,其涉及的法律领域广泛,也将面临相关风险。

因此,中资企业就印尼工程承包项目,其针对保函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风险防范:

第一,做好风险预判工作;

印尼政府在行政工作方面效率低下,常常存在腐败现象,其过度保护当地劳工并限制外国劳工的输入。因此,中资企业在印尼承包工程前应当做好风险预判和政策储备工作。并且,针对印尼相关法律规范和经济政策容易经常变动的情况,中资企业因充分了解其承包项目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等变动情况,评估该项目的可行性与合规情况,避免因法律规范与政策的变动带来经济损失等风险。

第二,充分做好尽职调查工作;

中资企业应当充分调查承包工程项目的资信情况。例如,调查该项目是否有印尼政府的批准文件,项目的资金来源是否有保证,项目是否有专业的资质团队和人员支持等资信情况。同时,中资企业在承包工程项目选择当地合作伙伴时应当谨慎,聘请律师对当地合作伙伴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全面了解其资质、劳务情况,确定合作关系,避免在合作中与其发生纠纷。

第三,争取保函中的有利条件;

审查保函文本,设立清晰的保函条款。在保函违约等关键事项上,应当设置合理的保函条款。中资企业在承包工程项目时,为降低业主滥用索赔权、增强对业主索赔的制约,索赔单据设置不宜简单,尤其是履约保函,应要求业主索赔时提交第三方的单据。由于保函具有可转让性的特点,为了避免融资方在非基础交易违约的情况下向担保人发起索赔,应谨慎选择可转让保函。

综上所述,随着越来越多中资企业在印尼开展工程承包项目,首先应当充分了解印尼的法律环境以及经济政策变化的情况

其次,中资企业在印尼当地出具保函时,应提前做好承包工程项目的风险预判与尽职调查工作,全面评估项目的可行性以及合作伙伴的资信状况,避免在合作中发生纠纷致使项目停滞不前,从而造成无法挽回的惨重损失。

最后,在选择保函时,应当谨慎选择可转让保函,审查保函文本状况,设置合理、清晰的保函条款

【参考资料】
[1]ICC China国别保函项目:《印尼保函特点及风险防控研究》,http://cicc.court.gov.cn/html/1/218/347/329/387/175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