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东盟最大的经济体,印尼被认为是东南亚最重要、最有活力的市场之一。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推进,印尼与中国之间的合作不断加强,为许多中国企业出海印尼提供了机会。由于印尼与中国在公司法与相关规则上的差异,企业注册印尼公司时必须了解相关规范,防范法律风险。
一、常见企业类型
投资人在注册公司前一定要了解印尼当地法律对于不同类型企业实体的规定,尤其应当注意不同企业实体是否具有法人资格、税收规定、投资人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问题。
部分企业主在设立企业时并不了解所选企业类型的风险,不仅不利于随后的经营管理,还可能无法隔离风险,在遇到债务、资金周转等问题时使自身深陷其中。

在印尼,常见的企业实体有以下几种:
(一)公司
公司是最为常见的企业类型。采用公司形式的优点在于有限责任,即出资人的责任仅以出资为限,公司的破产不会影响股东的其他资产。
1.外资公司(PMA公司)
印尼法律规定,只要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外国股东的,即属于外资公司。若投资者计划创造收益、利润,或在印尼直接进行生产经营和盈利的活动,则需要设立一家PT PMA公司。
外商投资有限公司(PT PMA)是印尼唯一允许外资100%持股的法律实体。
需要注意的是,该公司所经营行业会受到印尼外商投资负面清单DNI的严格限制,每个行业对于允许的经营活动和外国人持股比例最高限额有着明确规定。例如,制造业可允许外商投资且最高持股比例100%,贸易类公司可在印尼当地自己经营批发销售且最多只能67%由外资控股。
2.国内资本投资公司(PMDN公司)
考虑到一些经营领域是不对外国投资者开放的,在这种情形下,外国投资者可以在印度尼西亚设立一个本地公司(PT PMDN)来开展相关业务。本地公司的股东须为印尼本地自然人/法人,通常外商参与其中的方式是通过特别协议的名义为资产保障。
(二)代表处
代表处(KPPA)是由外国母公司在印尼当地设立的办事处。KPPA适用于外国投资者和企业主在印尼扩张初期做一些市场调研或设立PT PMA前期筹备工作,但不能有参与商业交易的行为,比如销售、签订合同、收款、开发票等。
在印度尼西亚开设代表处存在各种利弊。优势在于没有验资要求,不需要大笔投资或支付资金,所有权归母公司所有。其劣势是不得直接用本代表处营业产生收入,利润或参与销售;且不同行业的代表处其资质要求也不相同,其中最为繁琐的是建筑代表处,需要母公司出具大量相关资质双认证文件,一般国企/央企办理此代表处居多。
二、公司注册资本要求
(一)最低注册资本
印尼公司法对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作了要求,注册资本金至少为投资计划的25%,即最低为25亿印尼盾。BKPM(印尼投资协调委员会)要求外资公司提交的最低投资计划为100亿印尼盾。
(二)实缴要求
一旦公司注册成立后,您需要每隔6个月(或者3个月,取决于许可类别)去向有关部门报告公司的投资实施进度。投资资金既可以现金的形式,也可以设备的形式。但是土地和建筑物不计算在投资资金中。
(三)验资
理论上,印尼法律要求对注册资本缴纳进行验资,常见的验资方式有两种。
第一种,由拟注册公司的股东签一份资产声明,承诺某项资产可随时用于公司业务运营。这种验资方式实际上免除了验资的繁琐过程,也是一部分人所说的“印尼无需验资”。
第二种,直接把资本金存入注册公司账户。

三、公司股东及管理层结构要求
印尼公司法要求公司股东至少为2人(公司或个人均可),必须聘请至少1名董事与监事,但对董事与监事的国籍不作要求。
一般而言,印尼公司治理结构中包含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除董事和监事由股东会任命之外,其他的高级职位,例如总经理、公司秘书、部门负责人、分公司经理、地区经理等,通常由董事会任命及雇用。
(一)股东会
股东会有权根据印尼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任命董事和监事、决定公司的特定事项(如实物出资、债转股、股份回购、增资、减资、批准公司经营计划、批准年度报告、修改公司章程、股息分配等)。
印尼股东会表决比例按照表决事项重要程度有所不同。对于股东或债权人债转股、公司回购股份、增加或减少授权资本、修改公司章程等事项,需要取得印尼公司股东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对于合并、收购、分立、提交破产申请、延长公司存续期、解散、转让或处置公司重大资产等事项,需要取得印尼公司股东表决权总数四分之三以上通过。
(二)董事会
印尼公司董事的职权与中国稍有不同。在印尼公司中,每名董事在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均有内部的职权划分(例如总裁、商业发展董事、生产董事、财务董事、人力资源董事等),具体通常由股东会决议确定。
(三)监事会
相比于中国公司监事会,印尼公司监事会享有更大的权力。监事会除了向监督董事会履行其管理职责的方式,并向董事会提供建议外,还包括在股东会审批前审查公司年度计划、签署董事会编制的年度报告、批准公司分配中期股息、暂停董事会成员职务、特定情况下代表公司等。
(四)管理层国籍要求
如果外商投资企业委派外籍人士作为公司的董事或监事,则需要满足以下要求:
负责人力资源的董事(如有)必须为印尼籍;
董事会中至少有一位成员为印尼籍或者合法居住在印尼的外籍人士。

四、外商投资重要问题
(一)外资持股比例
印尼公司对外资股权比例没有进行普遍限制,大部分行业的外资比例都是可以占到100%。但是部分行业对外资持股的最高比例仍然存在限制,不同行业对外资股份的比例限制不同。
特殊行业外资持股限制规定主要在“印尼投资清单”及相关总统令中。例如,利用高科技和/或从事高风险和/或合同价值超过500亿印尼盾的工程承包服务的外商投资者,其最高持股比例为67%或70%。
(二)土地持有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矿物开采及煤矿开采法》规定了印尼土地性质的私有制,只有印尼公民或印尼公司才具有土地的所有权,即便原本拥有公民又失去的,也会导致土地使用权被收回。也就是说,如在投资中,外国投资者涉及土地或土地上矿产所有权买卖的协议,会被认为无效。
(三)股权代持
《投资法》第33条规定,国内外投资者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进行投资的,不得以自己或他人名义签署协议或声明,确认与他人共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否认该协议或声明无效,也就是说印尼法律不认可代持协议的效力。